@各住宿、餐饮、景区特色产品礼品交通运输等商品及服务经营者等注意!注意!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期间市场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现对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01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0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
标价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3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①住宿和餐饮服务场所
各类宾馆、酒店、民宿客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菜价。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经营者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景区景点
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强制代收任何费用。
③特色产品礼品经营场所
各类旅游商品销售点可通过“价目表”“一品一签”等方式显著标明商品价格,标示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④交通运输及停车服务场所
各铁路、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提醒工作,严禁节日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要严格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
⑤行业协会商会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4严禁实施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
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来源:市工商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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