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李亚瑾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7年8月离婚。2015年8月,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出具10万元的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时代孙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后经胡某多次催要,李某未还款,胡某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与孙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孙某称对借款不知情,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字,并委托某鉴定机构对签字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借条上孙某的签名并非孙某本人所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条上虽有“孙某”的签名,但该签名并非孙某本人书写,而是李某代写,且孙某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对案涉借款进行追认。其次,李某借款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另外,李某所借款项远超夫妻二人所在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胡某也未举证证实李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李某借款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法院遂判决李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主要表现形式为共同签字或另一方进行事后追认形成共同借款合意。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家庭日常支出、生活消费、子女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费用等。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坚持“谁借款谁签字”的原则,不要同意他人代为签字。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若另一方无法到场,可以通过发短信、微信,打电话,录视频等方式,要求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共同借款的真实合意,从而保障自身债权。
来源:《 河南法制报 》( 2024年09月09日 第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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