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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推行垃圾收费

近日,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召开无锡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的第二次公告》,引发网上关注,现将网友讨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性质?收费依据?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002年6月7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主要用于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问:此前是否征收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我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全国起步较早,1996年10月1日起,根据《印发<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收缴暂行规定>和<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收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发[1996]189号),开征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2001年5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01]51号),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代征部门发生调整,市政府修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16〕1号)。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为什么要调整?
答:(1)征收主体改变。财政部于2021年3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要求自 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通知精神,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将由市城管部门转变为市税务部门。

(2)代征部门改变。市人社部门因省人社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及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变化,自 2021年4月1日起不再继续代收市区离退休人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市区退休职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征收。人社部门关闭代扣通道以后,各单位即使将离退休人员承担的费用从单位代发工资(交通费、提租补贴)中扣除,也没有渠道可以上缴。

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参照其他城市,本次调整后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单位负担部分,城市供水机构负责代征个人负担部分。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
无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怎么使用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费里的垃圾费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将生活垃圾短驳至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其收取的物业费里的垃圾费主要是小区内部的保洁费用。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环卫有偿服务是指除城镇生活垃圾以外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产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和环卫责任区的保洁、清运等服务,环卫有偿服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环卫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锡价工[2004]246号)。

注:如有其他问题,可咨询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法规科 0510-850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