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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01海安市《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须知: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海安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而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材料:

1.《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海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证窗口领取)。

2.未办理户口者,须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中“户口登记办理情况栏”填写并盖章,以及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已办理户口者,200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则须提供公安机关盖章的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在《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中“户口登记办理情况栏”填写并盖章;2003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提供新生儿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档案保存机构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

3.200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接产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详细情况证明(海安市接生报告单,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如无专用章则盖公章);

(2)产妇《住院病历》的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新生儿记录(有新生儿脚印、母亲指印)复印件,以及《分娩登记簿》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3)如果因医院的原因导致《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父母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或《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新生儿信息(出生时间、体重、身长等)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医院须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登报

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声明须含《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编号详见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分娩登记簿》或新生儿记录)。

《南通日报》是中共南通市委机关报,前身《江海报》创刊于抗日烽火硝烟中的1942年元旦。目前,南通日报社拥有南通发布、《南通日报》《江海晚报》、三角洲杂志、各新媒体“1+3+N”的全媒体矩阵。近年来,南通日报社(集团)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持续强化党建引领,做好新时代宣传工作。《南通日报》被评为2019至2020年全国城市日报10强,《江海晚报》被评为2019至2020年全国晚报2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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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创刊于1993年7月1日,由南通日报社主管、主办,作为南通市唯一一份都市类晚报,江海晚报现日发行量逾8万份,是南通市的市级报纸,江海晚报登报范围包括:南通崇川区、南通通州区、南通海门区 、启东市、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等地区登报声明均有效力。

《扬子晚报》创刊于1986年1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新华日报社主办,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主管,隶属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扬子晚报》是江苏省的省级级报刊,目前是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晚报都市报。《扬子晚报》遵循“宣传政策、反映生活、倡导文明、传播知识”的办报宗旨,以“提升公信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办一张党和人民都满意的报纸”为己任,逐步形成了导向正确、信息密集、热点集中、服务到位、可读耐读等特色和优势。扬子晚报由于发行量大,登报广告多,登报价格相对便宜,深受南通市民的喜爱,是刊登遗失声明的首选报纸。

5.该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三、必须父母双方亲自办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地点

海安黄海大道西三号 海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13-81810258

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

星期二至星期五下午(节假日除外)。

02海安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理须知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1. 应由新生儿母亲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若不是新生儿母亲办理领取,需提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见下)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二、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领证人须在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应栏目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办证后不得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新生儿姓名,请慎重考虑。

3.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超期办理,会带来不便,请及时办理。

4.首次签发登记表、授权委托书中所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炭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须签字确认。

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间

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地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联系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03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海安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者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或者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而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材料: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1)当事人提供《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说明换发理由,提供相应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提供材料:

①如因医院的原因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则医院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②产妇《住院病历》的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新生儿记录(有新生儿脚印、母亲指印)复印件,以及《分娩登记簿》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③如因医院的原因导致《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父母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或《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新生儿信息(出生时间、体重、身长等)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医院亦须提供情况说明;

④2003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接产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详细情况证明(海安市接生报告单,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如无专用章则盖公章)。

(3)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正副页)。

(4)儿童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

(1)当事人提供《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说明换发理由。

(2)户口登记机关提供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相关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正副页)。

(4)儿童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1)当事人提供《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说明换发理由。

(2)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原件,双鉴定(提供原证件上无亲子关系的鉴定,同时提供有亲子关系的鉴定)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①产妇《住院病历》的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新生儿记录(有新生儿脚印、母亲指印)复印件,以及《分娩登记簿》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②如果因医院的原因导致《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父母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或《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新生儿信息(出生时间、体重、身长等)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医院须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4)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正副页)。

(5)儿童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三、换发之前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审核。由各签发机构分管负责人或医务科科长审核,并在《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父母双方必须到办证现场。

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地点、时间:

(1)海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高新区黄海大道西三号(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出生的;201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签发机构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间:星期二至星期五的下午(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13-81810258。

(2)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原签发机构(2015年1月1日后出生)。

办理时间:咨询各助产机构。

04未按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1.适用对象: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海安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年以上未按时办《出生医学证明》者。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材料: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说明没有按时办理的原因;

(2)200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接产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详细情况证明(海安市接生报告单);2003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出生的儿童,由接产医院出具的《南通市接生临时证明》;201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提供《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2008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儿童:产妇《住院病历》的首页、出院小结和新生儿记录以及《分娩登记簿》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接产医院所在地镇卫计所加盖公章;

如因医院的原因导致《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父母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或《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簿》中的新生儿信息(出生时间、体重、身长等)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医院亦须提供情况说明;

(4)该儿童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3.父母双方必须到办证现场。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地点、时间:

(1)海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高新区黄海大道西三号(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201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原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间:星期二至星期五的下午(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13-81810258。

(2)原助产机构(2015年1月1日后出生者)。

办理时间:咨询各助产机构。

05单亲家庭办理须知

1.适用对象: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海安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因离婚、配偶死亡、非婚生育与男方无法联系等情况造成单亲家庭,而需以单亲家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材料:

(1)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2)按时办理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理须知》提供相关资料;

未按时办理的,按照《未按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提供相关资料.

(3)该儿童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3.母亲必须到办证现场。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地点、时间:

(1)海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高新区黄海大道西三号(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201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原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间:星期二至星期五的下午(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13-81810258。

(2)原助产机构(2015年1月1日后出生的)。

办理时间:咨询各助产机构。

来源: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