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及办理流程,需要领取或者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看我的提示哦!
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产科资质和签发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领取;
2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领取的数量与以下工作相一致:
①每月25日前网络直报“机构内分娩的孕产妇”数量及孕产情;
②完成机构内出生儿童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数即采集血片数和听筛数与活产数相比较,相差数量就是少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
③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中《孕产妇健康管理》相关资料(与活产数相比较,相差数量就是少领取的数量;产科医生对辖区内孕产妇管理不符合公共卫生服务要求的,不予为其接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接下来就是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的资料:
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的资料
01申领单。
02上次领取数使用情况表。
0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各种登记本(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发放记录本)。
04上次领取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原始资料。
05《平昌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申请表》,(“备注栏”内需填写儿童父亲或母亲电话号码)。
06有废证必须填好《平昌县2015年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统计表》并上交相应废证,否则一律不予以发放。
07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在填好统计表同时,并带上相应的《遗失证明》一式两份,分别上交县卫计局妇幼健康服务股及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要求
01首次签发医疗保健机构内“住院分娩”出生的儿童,只能由接生单
1出生3月内办理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和士兵证除外)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3月后-3年内办理
在先提供“住院分娩发票”复印件(由财务人员审核签名并盖章)后,再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完整《产科病历》复印件(院长审核签名并盖公章);
③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明,已上户的可出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加盖公章);
④亲子申明(亲子关系声明);
⑤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3出生3年后办理
在先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后,再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由接生医生填写并盖手印),但自2011年后出生的儿童必须提供完整《产科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前两者均由院长审核签名并盖章);
③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明,已上户的可出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加盖公章);
④亲子申明(亲子关系声明);
⑤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1出生3月内办理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完整《产科病历》复印件(院长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③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和士兵证除外)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出生3月后-3年内办理
在先提供“住院分娩发票”复印件(由财务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财务章)后,再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完整《产科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院长审核签名并盖章);
③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明,已上户的可出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加盖公章);
④亲子申明(亲子关系声明);
⑤调查证明(调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调查人与10—15个被调查人署名并盖上手印;
⑥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3出生3年后办理
在先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后,再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由接生医生填写并盖手印),但自2011年后出生的儿童必须提供完整《产科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前两者均由院长审核签名并盖章);
③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明,已上户的可出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加盖公章);
④亲子申明(亲子关系声明);
⑤调查证明(调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调查人与10—15个被调查人署名并盖上手印);
⑥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非住院分娩出生的儿童:非住院分娩出生的儿童:
1签发对象
①2015年7月10日前在平昌辖区内出生的儿童;
②2015年7月10日后在平昌辖区内出生的儿童,因不符合住院分娩制度和保障母子安全的要求,原则上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因车船原因急产出生在途中的儿童除外。
2签发资质
①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辖区内出生的儿童,由辖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②在无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辖区内出生和县内2015年7月10日后因车船原因急产出生在途中的儿童,由辖区妇幼人员统一到县妇幼保健院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时需提供的资料
在先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后,再提供:
①《非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证明申请表》(院长签字名加盖单位公章,乡村两级谁盖公章谁签字署名);
②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③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由接生人员填写并盖手印;村卫生室盖公章);
④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明,已上户的可出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加盖公章);
⑤亲子申明(亲子关系声明);
⑥调查证明(调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调查人与10—15个被调查人署名并盖上手印);
⑦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备注:县内2015年7月10日后因车船原因急产出生在途中的儿童,签发时在含上述①-⑦条外,还需提供:①、医疗保健机构接“急诊病程记录 ”;②、途中接生过程的影像资料
02换发
一律回原证签发机构换发,其他签发机构无换发权限。
1换发对象
(1)原证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2)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需提供该儿童的户籍证明)只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和士兵证除外)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5)新生儿母亲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6)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应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
3换发后要求
(1)原《出生医证明》正、副页或正页由换发机构必须收回并归档保存。
(2)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03补发(平昌县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流程)
一律回原证签发机构补发,其他签发机构无补发权限。
1补发对象
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
2补发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村(居)委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毁的证明(乡村两级谁盖公章谁署名);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存根复印件(核对原证和补办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④原签发机构的原始病历证明;
⑤原签发机构签发证明;
⑥遗失登报声明(《巴中日报》或《四川经济日报》、《四川日报》,并将报纸留底保存);
⑦派出所证明(入户或非入户证明);
⑧新生儿父母、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去世的出示《死亡证明》)。
3补发程序
第一步:办证前先由妇幼人员收集好补办资料交由县卫计局妇幼健康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步:由原签发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第三步:将补发的新的《出生医学证明》交县卫计局妇幼股盖“补发专用章”。
第四步: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盖章后,存根由签发机构保存。
4补发后要求
(1)补办的《出生医证明》正、副页(己上户)或正页(未上户)由补发机构必须收回并归档保存。
(2)做好编号和补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四无产科资质医疗卫生机构到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原则上由妇幼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名义来办理的一律不受理。
2、违规或资料不全或资料填写不完整不予办理。
4、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未按要求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
5、未填写《平昌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申报表》不予办理。
6、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必须要填写《平昌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申请表》,(“备注栏”内需填写儿童父亲或母亲电话号码),否则一律不办理。
7、遵循办理程序:先由保健部负责人审核资料、再分别由分管领导及院长复审并签署意见,同意办理后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办公室”具体办理。
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充说明
1、属单亲的:若是母亲,应由母亲出具“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在声明上注明新生儿姓氏只能随母亲姓氏,以后添加父亲信息需作亲子鉴定)及“单亲家庭证明”(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若是父亲,不得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属领养的必须具备民政局的领养手续方可办理。
3、亲子鉴定原则上在省妇幼保健院指定的6家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必须提供鉴定机构的所有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4、签发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来换取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5、对新生儿姓名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进行上户,由户口登记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重新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6、对未上户父母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登记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7、新生儿如果随母亲或随第三方姓需要父母双方到场并做出书面承诺。
8、凡领证人不属孩子母亲的,必须出具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孩子母亲的《委托书》(由母亲签名并盖上手印)。
9、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10、需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辖区妇幼人员统一来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凡以个人名义来办理的一律不予受理。
11、该文件中的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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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社区信义大道30号
联系股室:妇幼健康服务股
联系方式:0827-628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