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公告
XXXXXXXX(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决定提前终止经营,进行清算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应向本公司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将视为放弃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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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厦XXXX室
联系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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